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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景德镇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12-18 10:58 访问量:

景德镇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江西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等40 个县(区),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殉买管护劳务,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员。市目前只有浮梁县符合上述条件,设立生态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全省林长制管理,执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要求。

第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 )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对纳入专职护林员的生态护林员,按照《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 (赣林长办字202020 号)要求进行管理。对没有纳入专职护林员管理的生态护林员,按照"就近、就便、就易"原则,在本村组林业资源网格中划分面积相对较小、地点相对固定的区域,作为该生态护林员的责任区域,与本网格的专职护林员实行"队长+队员" "组长+组员"模式管理。

该部分生态护林员纳入"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 App 巡林,接受日常工作调度、监管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选聘及职责

第六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择优选聘、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脱贫人口;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熟练使用"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或"生态护林员巡护系统" App 开展巡护;

(六)村"两委"成员不得担任生态护林员。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以下内容:

1.选聘对象、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程序、方式;

3.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

4. 报名方式,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报名时限等;

5.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其他相关事宜。

6.公告时间不少于7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工作站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四)公示。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备案。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合同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原则上生态护林员执行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乡镇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结合脱贫人口参保情况,研究统筹投保,从乡镇提取的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劳务补助中安排费用。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申请续聘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合同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问题进行核实、查处,对弄虚作假、不按条件和程序办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解聘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负责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开展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 亩,湿地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 亩,草地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 亩。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务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按时开展巡护,常规天气条件下,每天巡护时间不少于2 小时,两次巡护间隔时间不超过2 天,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15。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业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林业工作站会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林业主管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目前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务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景德镇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相应县级主管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对生态护林员各项工作要不定期的检查督导,一年不少于4次到各林业工作站实地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县级财政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乡村振兴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平均为每人每年1 万元,包括管护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其中:绩效工资设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 。落实中央财政直达资金要求规范资金执行进度,从2025年开始,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时限调整为按照自然年签订,即该年度的1 月1 日到本年的12 月31 日止,中途调整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时限从补聘日期至本年12 月31 日止。劳务报酬每发放一次,其中:管护补助在年初,签订管护合同后,通过"一卡通"按月发给生态护林员,每月进行绩效考核,对履职不力合同期内解聘或自行离职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县级林业、财政部,按规定对管护补助进行清算追缴。

第二十条  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责任区域,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业资源网格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合同进行巡护。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县级林业主管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岗位培训不少于1 次,培训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林长制管理等政策制度、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侯鸟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护林员(林长制)巡护系统使用、野外应急常识等。

第二十二条  县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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