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林业局护农狩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野猪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因种群数量过大,对农林生产和人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确需进行猎捕调控的野猪种群管理活动。禁止一切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调控、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猎捕活动必须基于科学的种群监测和危害评估,严禁滥捕滥猎。
第二章 狩猎队伍
第四条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狩猎队为狩猎合法主体。严禁未经批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狩猎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狩猎队承担辖区内猎捕野猪护农任务。护农任务不重,未设立狩猎队的县(市、区)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开展护农狩猎,若需开展护农狩猎活动,需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允许后,书面委托本市有资质的狩猎队开展护农狩猎活动。
第六条 狩猎队所有活动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县(市、区)林业部门对辖区狩猎活动依法严格监管。
第七条 狩猎队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建立清晰的指挥链条、狩猎活动记录、猎获物处理台账。
第八条 狩猎队员资质必须严格审查。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龄18至60岁,身体健康,具有识别狩猎动物的能力;常住与户籍所在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爱好者、退役军人、有狩猎经验的人员优先,并通过相应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狩猎队员数量从严控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狩猎任务合理拟定狩猎队人员数量经上级林业部门核准后组建队伍,队员信息报市林业资源保护中心备案后核发狩猎证。狩猎队可按“缺一补一”的原则合规更新队员,但不得突破总数。
第三章 狩猎规程
第十条 狩猎活动原则上避开野生动物繁殖期和幼崽生长期。猎捕时间从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其它时间禁猎。
第十一条 为防止随意狩猎及猎获物流入市场,护农狩猎活动必须按照申请---受理---出猎---结果报备程序进行,并在当地狩猎工作群实时快捷反应。属地林业部门形成猎前、猎中、猎后监管闭环。
第十二条 狩猎申请。由受损农户向村委会、乡镇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报损(野猪),乡镇林业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林业野保部门提交狩猎申请,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备。
第十三条 狩猎受理。县级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当日(工作日)受理,联系狩猎队安排狩猎时间、人员、车辆及狩猎方式登记在案。
第十四条 狩猎行动及结果报备。狩猎队必须严格管理队员依法依规狩猎,每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负责狩猎地所在山场的村级林长及护林员应介入狩猎行动监管。猎获的野猪必须进行拍照登记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包括数量、性别、体重及猎捕地点和时间。
第十五条 严禁食用、交易猎获的野猪及其制品。猎获的野猪原则上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深埋、焚烧)。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钢丝套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提倡使用经过训练的猎犬追踪、无人机狩猎设备等对非目标物种影响小、安全性高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严格无人机狩猎设备管理。对无人机狩猎设备实行编号登记、集中保管、使用记录管理,由狩猎队向县(市、区)林业、公安部门申报使用无人机数量、编号,并在固定办公场所集中保管,建立使用台账。禁止狩猎队放任无人机管理,禁止狩猎队员擅自使用无人机狩猎。
第四章 狩猎安全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狩猎活动,遇有紧急避险时,需经县(市、区)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狩猎队员猎捕前必须在猎区周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联系村级林长通过村组告知附近群众。
第二十条 狩猎队应与狩猎队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狩猎队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和通讯装备,做到挂证狩猎。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外地人员进入我市狩猎,禁止狩猎队及狩猎队员擅自联系非狩猎人员参与狩猎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林业部门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违规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狩猎队的;
2.明知狩猎队员猎捕到国家和地方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不报告不处理的;
3.禁猎期间、禁猎区域发现狩猎活动不报告不处理的;
4.疏于监管造成狩猎队猎获物流入经营场所的;
5.监督管理活动中收取非法猎捕、经营人员输送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狩猎队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处罚,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延期年检,待整改评估合格后恢复资质;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并报民政部门依法注销,另行组建队伍。
1.擅自组织外地人员或当地非狩猎人员狩猎的;
2.未按申请---受理---出猎---结果报备程序擅自组织队员狩猎的;
3.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执行不到位造成队员非法狩猎或猎获物非法交易的;
4.禁猎期间、禁猎区域组织队员狩猎的;
5.因安全管理不严造成狩猎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狩猎队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处罚,情节较重的,责令狩猎队予以辞退,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1.不服从管理,私自进行狩猎活动的;
2.擅自联系外地人员或当地非狩猎人员狩猎的;
3.不如实登记,非法交易猎获物的;
4.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5.在禁猎期间、禁猎区域狩猎的;
6.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狩猎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狩猎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区狩猎活动实施全程严格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