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1(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事项名称 |
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证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村民签名及乡镇报告。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县(市、区)林业局出具核查报告。 6、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林业服务窗口受理→市野保局审核查验→市林业局审批→上报省厅审批或核发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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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2):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许可
事项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证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3、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4、运输目的的文件材料,包括运输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运输方式、责任人等;5、商业性运输的,提交交易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品性运输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林业服务窗口受理→市野保局审核查验→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4002: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生产、加工、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生产期或调运前均可申请办理 | ||
所需材料 |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报检→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审核材料→核发检疫证书。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14003(1):林木采伐许可
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林木采伐单位(个人)必须拥有可采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采伐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a、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b、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林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征占用林地采伐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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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林木采伐者提交采伐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后退回→初步审查通过的,组织对采伐设计范围山场进行实地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14003(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事项名称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 2、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工项目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 4、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后退回→初步审查通过的,对加工项目原料来源的可行性组织论证→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发经营(加工)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14003(3):木材运输许可
事项名称 |
木材运输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遵守国家及省里木材运输政策;所提交的材料齐全。 | ||
所需材料 |
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2、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3、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4、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5、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6、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7、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8、采伐剩余物,凭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或两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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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立即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14004(1):国有场圃经营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
国有场圃经营方案审批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申请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审批文件; 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调查单位资质证明和规划调查人员资格证明; 3、森林经营方案; 4、其他相关文件 |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初步论证(没通过审查论证出具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完善具体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经营方案→签发批准文件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14004(2):自然保护区经营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
自然保护区经营方案审批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申请单位为自然保护区;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开展经营活动说明;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3、开展经营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4、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5、县(市、区)林业局出具报告。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林业服务窗口受理→市野保局审核查验→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按野生动植物级别审批或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14005:征、占用林地审核上报项目
事项名称 |
征、占用林地审核上报项目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占用征收林地条件;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书面申请→审核材料→现场勘测→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市林业局审查签署意见→转报省林业厅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收费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 ||||
14006(1):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
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事项名称 |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占用征收林地条件;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书面申请→审核材料→现场勘测→市林业局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006(2):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
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事项名称 |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占用征收林地条件;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6、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恢复森林植被工作方案。 7、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
办理流程 |
受理书面申请→审核材料→现场勘测→市林业局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
收费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3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007(1):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相关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资金等证明材料; 5、证明驯养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6、县(市、区)林业局出具报告。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林业服务窗口受理→市野保局审核查验→市林业局审批→核发繁殖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4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007(2):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鸿雁、豆雁、灰雁、绿头鸭、斑嘴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相关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该物种的驯养许可证复印件; 5、县(市、区)林业局出具报告。 |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林业服务窗口受理→市野保局审核查验→市林业局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5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008: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报材料准确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报告; 2、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工项目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 4、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 ||||
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后退回→初步审查通过的,对加工项目原料来源的可行性组织论证→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三十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6项(非毛竹类木材加工项目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毛竹加工项目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4009(1):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事项名称 |
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林权所有单位(个人)必须拥有可采资源,申请材料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采伐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公益林采伐申请表; 4、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a、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等内容的文件;b、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林种、株数蓄积量等内容的文件)。 | ||||
办理流程 |
申请林木采伐者提交采伐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后退回→初步审查通过的,组织对采伐设计范围山场进行实地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4009(2):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
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
事项名称 |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 |
受理范围 |
个人及法人 | ||
办理机关 |
景德镇市林业局 |
受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1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 | ||||
咨询电话 |
0798-83306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798-8337929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受理条件 |
符合采伐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 ||||
所需材料 |
1、申请采伐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公益林采伐申请表; 4、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a、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b、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林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火烧迹地采伐应提供火烧迹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害生物危害采伐应有除治方案、其他自然灾害受损证明。 | ||||
办理流程 |
申请林木采伐者提交采伐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后退回→初步审查通过的,组织对采伐设计范围山场进行实地踏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三十二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八条:“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