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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2025年涉野生动物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景德镇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02-02 16:04 访问量:

1、非法狩猎案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詹为保护其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租赁菜地种植的蔬菜免受鸟类侵害,在菜地上架设了长约40米、高约3米的大型捕鸟网。截至2025年2月4日案发,共有33只野生动物在该捕鸟网上被困死。经专业鉴定,上述33只野生动物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类30只及刺猬2只。

二、处罚结果及法律分析

2025年,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2800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保护农作物)必须采用合法、适当的方式。无论初始目的如何正当,一旦采用捕鸟网、毒药、电击装置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工具进行所谓驱鸟”“驱兽,造成受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判决书明确指出保护菜地的过程中使用了禁猎工具......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清晰划定了法律边界。社会公众对禁猎工具、禁猎期等基本规定负有主动了解和遵守的义务,不能以不懂法”“不知禁用仅为防鸟等理由推卸责任。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三有保护动物,其生存繁衍都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造成野生动物不可逆伤害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石某非法狩猎案:

一、 基本案情

2025年石某在乐平市洪岩镇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弹弓、钢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鸟类二只,涉案鸟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二、处罚结果及法律分析

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三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非法捕猎对象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三、 典型意义

此案以严惩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鸟类的行为,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刘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期间,刘某在网上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4只,“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鹪鹩1只。

二、处罚结果及法律分析

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4只每只价值5000元人民币和1只鹪鹩价值300元人民币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0600元。

三、 典型意义

此案以严惩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行为,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破坏鸟类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朱某非法狩猎案:

一、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朱某为防止其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银坑坞村田地里种植的油菜被鸟类啄食,在其田地架设长约10米、高约3米的捕鸟网。截至同年3月18日案发,该网导致6只野生鸟类被困,其中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及4只“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无法鉴定种属。

二、处罚结果及法律分析

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动物行为。鉴于涉案人具有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综合权衡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实际经济状况及悔过表现,决定予以从宽处理,最终处以猫头鹰价值的一倍罚款15000元,处以灰背鸫、领雀嘴鹎价值的1倍罚款1200元,总计罚款16200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因私设捕鸟网导致多只野生鸟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虽然当事人出于保护农作物的初衷,但选用禁猎工具且在禁猎期、禁猎区操作,直接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最终面临法律处罚。此案警示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农业生产需平衡兼顾,应采取合法、科学的防护措施,如驱鸟带、声音惊吓装置等非伤害性方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论初衷如何,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共同守护自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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